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絡自我炒作,與境外勢力勾連,支持、參與境外宗教滲透活動,展示、穿戴、銷售宗教極端服飾。
宗教教職人員不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實施網絡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注冊、使用信息發布、即時通訊類網絡公眾賬號,應當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供核驗。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不良網絡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話題和內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絡發布未經核實的虛假信息。
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網絡行為,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為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規范、有效使用,《辦法》強化了監督與績效管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民族事務以及項目實施單位將共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民委共同管理。省民委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篩選工作,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并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分配下達和監督工作。
海南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構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新時代我省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設立的對下轉移支付資金。
根據2018年公布的《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運動會主辦單位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提出申請,經主辦單位考察后符合申辦條件的,報國務院批準后由主辦單位批復。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一)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①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劃分三級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規定,民族鄉是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鄉級行政區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除特殊情況外(如精神疾病等),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即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享有相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賦予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選擇其民族成份的權利,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公民依據養父母、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變更民族成份的規定,有比較充分的理論、法理和實踐依據。從理論角度來看,公民民族成份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個國家法定、政府確認的社會身份,同時也與公民的家庭環境、文化環境、社會環境、生活環境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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