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職人員不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實施網絡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注冊、使用信息發布、即時通訊類網絡公眾賬號,應當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供核驗。宗教教職人員在互聯網上講經講道或者從事宗教教育培訓,可以且僅限于通過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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