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除特殊情況外(如精神疾病等),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即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享有相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賦予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選擇其民族成份的權利,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的兩年內,自愿選擇其民族成份的規定,不是年齡意義上的限定(并不是 18 周歲到 20 周歲的時間概念),而是法律時效意義上的限定(自年滿十八周歲起的兩年內)。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對于權利的時效性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將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選擇其民族成份的權利時效確定為從其擁有該項權利之日(年滿十八周歲)起的2年內,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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