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據養父母、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變更民族成份的規定,有比較充分的理論、法理和實踐依據。從理論角度來看,公民民族成份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個國家法定、政府確認的社會身份,同時也與公民的家庭環境、文化環境、社會環境、生活環境密切相關,不能簡單地與“血統”、“血脈”或“血緣”繼承劃等號。從法律規定來看,根據《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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