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瓊府〔2025〕39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為更好地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與依據
(一)起草背景:《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海南省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上位法依據已發生變化,其中的制定依據、登記機關、一址多照、證明材料等內容已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且《條例》制定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機關、自主申報、標準地址庫建設、標準地址相關信息在線核對、證明材料、一址多照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較多新規定,須制定新的全省統一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廢止《暫行辦法》。
(二)起草依據:《辦法》主要以《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為依據。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9條,第三條至第十二條從自主申報承諾制、標準地址庫建設和運用、標準地址相關信息在線核對、經營要求、填寫要求、自主申報承諾制適用除外情形、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一址多照等方面,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做出了細化規定。第十三條到第十六條從分類監管、綜合監管、強化失信懲戒、信息公示共享等方面,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強化監管做出了細化規定。
(一)落實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改革舉措
一是延續《條例》中確立的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明確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以標準地址為基礎的自主申報承諾制,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信息化手段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一標三實”等相關信息在線核對通過的,免于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結合近年來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安全監管、風險防控工作實踐,明確了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包括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標準地址庫在線進行核對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等。
三是規定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市場主體,在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區分自有房屋、租賃他人房屋、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住宅等不同情況需要的證明材料。
(二)完善便捷準入的相關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場所。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等特殊經營場所的規范不夠完善的問題分別作出了相關規定,允許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同時,規定了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和規范性。
二是標準地址庫。規定了省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大數據發展中心等多部門建立健全地址動態更新協同工作機制,推動實現登記平臺與標準地址庫對接。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信息、“一標三實”基礎信息等在線進行核對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市場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從源頭解決地址和住所(經營場所)“不規范、不存在”等問題,防范虛假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風險,提升市場主體登記質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三是一址多照。以投資關系、集中辦公區、托管等方式適用“一址多照”的情形,明確了集中辦公區管理職責以及托管機構適用情形等,既有利于放寬市場主體的登記條件、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創業成本,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同時有利于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規范了對“一址多照”的監管。
(三)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
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中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的市場主體進行不同比例、頻次的抽查檢查,實施差異化監管,以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確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說明事項
《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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