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及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海南時多次強調“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是國家寶貴的農業科研平臺,一定要建成集科研、生產、銷售、科技交流、成果轉化為一體服務全國的南繁硅谷。”2015年,原農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海南)建設規劃(2015—2025年)》,劃定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26.8萬畝,納入永久基本農田范圍予以保護,實行用途管制,有效地保障了南繁科研育制種用地需求。但是,由于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土地大部分屬于農戶承包地,農戶土地流轉意愿不高,“插花地”現象普遍;南繁基地活躍著大量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缺乏相應的管理機制;現有的南繁用地流轉環節多、期限長、程序不規范,影響了南繁用地的穩定性。有必要制定辦法,引導和規范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維護農戶和南繁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南繁科研育制種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管理機制。《辦法》適用于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保護區外的南繁科研育制種土地經營權流轉參照適用。規定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以及本省和各省南繁管理機構的協調責任,確保南繁科研育制種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
(二)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方或者南繁單位可以委托發包方、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事項。鼓勵市縣和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設立的土地流轉服務公司(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集中連片流轉和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
(三)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由南繁單位向本省省級南繁管理機構提出用地需求,再由各省南繁管理機構匯總本省用地需求后統一向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報送。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對各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進行統籌,確保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與其科研育制種規模相適應;最后由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各省南繁管理機構和南繁單位赴意向區域實地考察,達成意向協議。
(四)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規定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期限超過10年的,鼓勵流轉費采用分期、遞增支付方式。南繁單位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等情形的,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規定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檢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予以糾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省南繁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省南繁單位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的監督。
-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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