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45810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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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 號:瓊府辦〔2025〕10號發布日期: 2025-02-25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
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5〕1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
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維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南繁科研育制種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海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尊重農民意愿,堅持因地制宜、公開透明、集約節約、合理使用原則。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性質,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的土地用途。鼓勵和支持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耕地優先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范圍予以保護,實行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南繁科研育制種單位(以下簡稱南繁單位)土地經營權流轉等工作。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和服務。
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轉方式
第六條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南繁單位。在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倡導打造“農戶(農場職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地”“農戶(農場職工)+土地流轉服務公司(組織)+基地”模式。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承包方和南繁單位依法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期限屆滿后,南繁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約的權利。鼓勵承包方與南繁單位在流轉期限屆滿后續約,保持南繁科研育制種用地穩定。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續約的承包方依法依規給予支持。
第七條 承包方采取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南繁單位的,南繁單位可探索對入股的土地經營權設置優先股的股權模式,讓承包方在讓渡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的權利,降低流轉風險。南繁單位解散或者合作終止時,入股的土地經營權應當退回承包方。
南繁單位應當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財務狀況,接受主管部門和承包方的監督。
第八條 承包方或者南繁單位可以委托發包方、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或者他人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事項。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九條 鼓勵市縣和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設立的土地流轉服務公司(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集中連片流轉和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穩定南繁科研育制種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經承包方、流轉當事人協商同意,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承包地互換或者經營權置換的方式調整土地。
第十條 承包方或者南繁單位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需要發包方提供協助的,發包方應當提供協助,但不得違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繳承包方的流轉收益。
第十一條 對在國家南繁科研育種核心區內提供南繁科研育制種用地的承包方,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南繁所在地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高素質農民培育項目加大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培訓,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優先推薦優質用工崗位。鼓勵和支持南繁單位積極探索利益聯結機制,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提供工作崗位和工作機會,吸納承包方務工,實現聯農帶農富農。
第三章 流轉程序
第十二條 有土地經營權流轉需求的南繁單位向本省省級南繁管理機構提出用地需求,填寫用地申請表。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應當與其科研育制種規模相適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管理機構應當核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統一匯總后向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報送。
第十三條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對各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進行統籌,確保南繁單位的用地需求與其科研育制種規模相適應。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管理機構和南繁單位赴意向區域實地考察,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或者中介組織就具體地塊、流轉價格、流轉面積等進行洽談,核實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權屬信息,達成流轉意向協議。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通過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書面證明。
南繁單位屬于市場主體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達成流轉意向協議后,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 南繁單位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后三十日內,應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報送土地所在地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發包方備案。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地區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報送海南省南繁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匯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單位成立生效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并將土地流轉情況統一報送海南省南繁管理局。
第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職責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銜接。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及合同變更、終止的資料共享給同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
支持承包方和南繁單位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和交易鑒證,推動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實行電子化網簽。
推動市縣建設“土地超市”運行模式,發布公開透明的土地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用地選擇、實施規范高效的服務監管為一體的土地監管制度體系。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十八條 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流轉雙方應當提供土地權屬證明、宗地資料、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資料,作為合同附件。
流轉期限超過10年的,鼓勵流轉費采用分期、遞增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南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南繁單位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恢復原土地生態環境。
承包方給南繁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南繁單位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依法依規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南繁單位應當保護、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撂荒土地,確保流轉的土地每年至少有一季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
非南繁科研育制種期間,鼓勵南繁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糧食作物或者綠肥進行輪作,提升耕地地力和土地生產效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海南南繁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繁單位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的監督。發現南繁單位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未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的,應當責令南繁單位及時糾正,并告知所在地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南繁單位在南繁季節未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種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引導其退出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信原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主動了解中介組織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
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和個人在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流轉信息,或者捏造散布漲價、降價等信息,操縱市場價格;
(二)隱瞞真實的流轉交易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與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四)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誘騙當事人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五)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介組織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將相關情況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的中介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從事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介組織和個人為南繁單位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向南繁單位收取適量的服務費。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收取,合同約定不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調查,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信息,為流轉雙方提供價格參考。
第二十七條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予以糾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相關工作。
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流轉合同對流轉價款遞增、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提示流轉雙方,指導其完善相關內容。
南繁聯絡員應當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相關信息統計工作,發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不得破壞爭議土地的生產條件,不得損毀爭議土地上的附著物,不得影響對方的正常生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是指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范圍,保護區內設立南繁科研育種核心區。
南繁基地,是指在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內建立的相對固定的科研育制種基地。
發包方,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中,依法發包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以及依法發包國有土地的國營農場。
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的農戶,以及承包國營農場土地的農場職工。
南繁聯絡員,是指已納入海南省南繁專職人員、聯絡員名單范圍,且能夠獨立從事南繁管理工作的鄉鎮(區)專職人員、村委員會聯絡員。
第三十條 從事南繁科研育制種活動的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外的南繁科研育制種土地經營權流轉,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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