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瓊府〔2013〕21號)自2013年實施以來,為規范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繼出臺(修訂),對土地征收作了重大修改。對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我省修訂了《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經八屆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政府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經濟高質量發展。
《辦法》共六章,二十條。對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次修訂主要對三方面內容進行完善:
(一)擴大被征地農民保障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因此,為更好保障村集體組織成員社保權益,《辦法》將納入社會保障的征收土地范圍,由現行的農村家庭承包農用地擴大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同時,將納入社會保障對象范圍,由被征地家庭成員擴大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調整征地保障對象確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確定征地社會保障對象屬前期工作之一),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因此,《辦法》將征地社會保障對象由征地批準后確定,調整為征地批準前確定,即“先確定征地社會保障對象后啟動征地。”
(三)優化社保補貼使用方式。《辦法》規定,對當年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征地社保補貼可為其主動代繳居民養老保險費;對當年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征地社保補貼可用于返還其繳費,以此減輕被征地農民繳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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