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我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進一步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效能,省司法廳會同省高院對2021年印發的《海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和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2021年12月15日,省政府、省高院聯合印發了《海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辦法》(以下簡稱2021年版《出庭應訴辦法》)。該辦法的實施,對推動我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我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從2021年前三季度的5.66%大幅提升至2024年前三季度的99.96%,2024年一、三季度出庭應訴率更是達到100%。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為行政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建立了溝通平臺,向社會展現了我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勇于直面矛盾、主動接受監督、尊重支持司法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獲得社會廣泛好評。
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時,我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如部分內容精細化不足,操作性不強;有些負責人出庭不出聲,不能實際參與案件調查并與當事人有效對話,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效果不明顯;部分地區行政案件量大,負責人出庭應訴壓力較大等等。因此,省高院和省司法廳啟動了2021年版《出庭應訴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復議機關委托出庭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銜接配合推動化解行政爭議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在第五條中增加“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程序未提出異議,行政復議機關書面申請委托原行政行為機關代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行政復議機關出庭有利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除外”內容。
(二)完善人民法院通知要求。2021年版《出庭應訴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向行政機關送達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實踐中不少行政機關反饋通知時間緊,導致難以協調負責人出庭應訴,負責人研究案情的時間太短。為解決該問題,本次修訂將第十一條送達出庭應訴通知書的時間提前到人民法院立案環節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時。
(三)明確要求負責人出庭出聲。在第十三條中明確出庭應訴負責人在案件開庭審理時,應當依法發表意見,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有助于發揮負責人出庭成效。
(四)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明確行政機關發現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要及時研究處理,積極化解矛盾糾紛,采取調解和解、自糾等方式盡快盡早化解行政爭議。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除出庭應訴外,還應積極參與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詢問、聽證、協調、座談、現場勘察等訴訟活動,力求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案結事了。
其余修訂為規范表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根據近期中央和我省有關文件精神,為推動為基層減負工作,此次修訂刪除了2021年版《出庭應訴辦法》第十八條出庭應訴情況列入政府督查范圍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出庭應訴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數評估考核體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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