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83638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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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用地審批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 號:瓊府〔2025〕46號發布日期: 2025-09-10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南省實施國務院
授權用地審批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5〕4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用地審批事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用地審批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國務院關于同意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有關用地事項的批復》(國函〔2025〕57號),確保用地審批權“接得住、管得好”,推動以高水平保護和要素保障支撐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審查把關,以“審查標準不降低、審批條件不放松、審批效率有提高”為原則,構建規范透明、精準高效的審批機制,強化底線約束,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批復,以下用地審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一)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
(二)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用地報批材料組卷和審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審批請示,并將相關材料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形成審查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批復文件編“瓊府資規〔年份〕**號”文號,加蓋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專用章,批準日期為省人民政府領導簽批時間。
在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將用地批復文件發市縣人民政府,同時將批準用地情況推送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
第五條 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嚴格把關,并滿足“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布局更優化”的要求,補劃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范圍,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21〕9號)、《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令第17號)要求執行,如后續國家和我省政策有調整,從其規定。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組織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并出具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在用地報批前,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暨土地用途調整省級論證,并做好向社會公開相關工作。
在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時不占永久基本農田但在用地報批時占用的,應當按前款程序重新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后,項目選址發生局部調整、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和區位發生變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詳細說明項目選址調整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情況;按第二款開展省級論證時,應當對選址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重點審查,不再重新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嚴格審查補充耕地情況,根據項目占用耕地規模,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相應核銷補充耕地指標,確保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七條 土地征收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報批:
(一)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
(三)土地權屬清晰,界址清楚、無爭議;
(四)按法律法規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出具結論性意見;
(五)依法足額保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六)與村集體及村民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
(七)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已足額存入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在項目選址之前,落實新增項目用地與存量土地空間掛鉤原則。擬用地項目優先使用城市批次存量建設土地,確實無法使用存量的,方可申請新增建設用地。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2025年版)》要求,功能分區和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批復內容以及建設用地標準等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原則上不得突破國家和我省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對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用地綜合論證報告編制或節地評價工作;對國家和我省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項目,應當結合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說明各功能分區具體建設內容、用地規模計算過程及合理性。
在辦理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時,涉及耕地規模較大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踏勘論證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九條 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嚴格用地報批其他事項審查。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務院授權的用地審批權負總責,依法依規開展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統籌組織各市縣、有關部門抓好落實。
(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國務院授權用地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工作,優化建設用地審批系統,完善用地審查規則,健全審批監管制度。
(二)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用地報批負主體責任,健全用地審查機制,確保職責履行到位。組織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以及違法用地問題處置等工作,督促指導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履行實質性審查職責,并對用地報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組織做好批準用地后的實施工作。
(三)省發展改革委、營商環境建設廳、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務廳、林業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對市縣職能部門的督促指導,協同提高用地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建立健全線上聯審、用地審批會審制度,加強審批事項的事中監管。對存在建設用地審查把關不嚴、報件質量不高、補正或繳費不及時、征地矛盾糾紛突出、違法用地多、瞞報漏報等情況的市縣,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對審批管理問題突出的市縣,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可以暫停受理用地審批事項。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資源部部署,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適時開展階段性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結果反饋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并向自然資源部報告。對實施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及時向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交互審批數據,主動接受上級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得瞞報、漏報、虛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5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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