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43216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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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文 號:瓊府辦〔2025〕7號發布日期: 2025-02-11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全面深化職務
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25〕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改革,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資產管理方式,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部等9部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通過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瓶頸障礙,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轉化生態環境,進一步促進海南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全面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全面推廣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力爭在3年內,全面構建權責清晰、有效激勵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制度體系,加快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體系,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水平,為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2027年全省技術合同成交額達到100億元。
(三)改革范圍。
在原12家賦權試點單位基礎上,面向全省改革意愿強烈、轉化機制完備、科技成果轉化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發機構)、從事科研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為單位)開展改革。鼓勵中央在瓊科研事業單位積極爭取中央有關管理部門支持,參照執行本實施方案。
二、改革內容
(一)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
1.充分賦予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單位對職務科技成果形成單列的資產管理清單,進行臺賬管理,國有資產審計不再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單位制定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使用和處置等規范化的資產管理程序,明確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職責和監管機制,可根據實際,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職務科技成果。(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
2.單位應建立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其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由單位自主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無需上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對已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統一監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授權要求,簡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決策程序。(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
3.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議定價+公示、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值。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過程中涉及關聯交易并通過協議定價的,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資產價值評估,且轉化金額不得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資產價值評估結果。(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
(二)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4.單位在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權益前提下,可結合實際,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不低于10年的長期使用權。對于部分賦予所有權的,單位可將留存的成果所有權份額以技術轉讓的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科技人員獲得全部所有權后,自主轉化;鼓勵單位探索在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約定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比例前提下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全部所有權。對于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長期使用權的,在使用期限內,允許成果完成人(團隊)將成果使用權對外許可實施。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知識產權局)
5.支持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或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委托所屬的技術轉移中心、大學科技園、新型研發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獨立法人實體,由其代表單位持有、營運、行使股東權利等,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分配由雙方約定。支持產業園區建立科技成果持股托管服務平臺,園區內單位可委托其作為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持股管理機構,代表單位持有、管理成果轉化企業中歸屬單位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收益權歸單位所有。(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三)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
6.單位可從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獎勵單位內部從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的專職人員,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基數。從事轉移轉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和成果轉移轉化經理人根據約定,可以從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相應成果股權作為報酬。(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人社廳)
7.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非省管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規探索讓其獲取股權激勵;單位出臺相應管理辦法,對獲得股權激勵的,需在本單位進行公示,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權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股權激勵等情況按規定實行公開公示和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所持股企業的經營范圍不得與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禁業范圍發生沖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海南大學)
8.將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對符合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基數。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的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相關資產處置事項由單位自主決定,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支持單位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以現金出資方式入股科技型企業,形成“技術入股+現金入股”的投資組合。(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9.對主要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人員,將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作為科技人員職務晉升、自貿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職稱評定、研究生指標分配、科研團隊研發經費保障、績效考核、評價評優等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拓寬技術轉移轉化人員職稱評定通道,探索設立技術轉移轉化人員職稱評審專業,制定技術轉移轉化人員職稱評審標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委人才發展局)
(四)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發展。
10.組織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專項,支持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在瓊落地轉化重大科技成果;試點支持單位按市場化機制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賦權改革,賦予其項目選擇權和資金使用權。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開展成果轉化相關服務。(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11.鼓勵省內外單位的科技人員到在瓊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等單位開展科學研究、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工作,選派人員取得的工作量、科研經費、科研成果和成果轉化等業績同時認定為在派出單位取得的業績。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科技人員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績效考核、評優推優等的重要依據。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科研項目、人才引進、股權激勵、成果轉化、投融資等方面,自主選擇與企業或者科研院所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12.支持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瓊組建以成果轉化為導向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按“一項一策”給予綜合支持。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創立從事成果轉移轉化、企業孵化和投資等的獨立法人公司,構建“研發機構+孵化公司+轉化基金”運營模式,探索“創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股+團隊現金持股或技術入股”投入機制。(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五)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效能。
13.支持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與國家專利導航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專利轉化資源庫,加快建設國家技術轉移海南中心,推進海外技術轉移合作,打造區域技術轉移服務高地和全球技術創新資源對接平臺。支持海南大學牽頭籌建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強化科技成果在“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轉化推廣。(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國家技術轉移海南中心、海南大學)
14.盤活專利存量,支持單位篩選財政資金支持形成、超過三年未實施的專利,以開放許可方式在信息平臺發布。鼓勵單位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許可費,將專利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鼓勵中小微企業以“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承接單位專利。(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
15.切實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按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探索設立科技成果轉化類子基金,引導金融投資更早進入科技成果轉化階段,進一步豐富產投、創投、風投等金融產品。鼓勵國有創投機構和創投團隊跟投在省內轉化的中試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科技、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以及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協調解決在改革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各改革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領導機制,研究制定本單位改革實施方案并報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強化監測評估。省科技廳會同教育、財政、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建立改革工作報告制度。改革單位在每年特定時段內,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并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改革中的重大事項與決策需求,省科技廳將適時組織科技、產業、法律、財務、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專家開展決策咨詢服務。對改革中發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予以解決和糾正。(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
(三)落實盡職免責。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精準施策,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對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辦法(試行)》不予或免予處理情形和條件的,按照規定不進行責任追究,激勵各級領導干部和科技人員積極作為、敢于擔當。(責任單位: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輿論引導工作,總結改革過程中的亮點成就和典型成功案例,通過新聞媒體、研討會等多種渠道和形式,推廣普及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戰略意義、實際成效以及先進經驗,激發科技人員的創新動力。著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
本實施方案自2025年3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省現行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規定為準。
附件:1.海南省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
2.海南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指引
3.海南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負面清單
附件1
海南省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資產管理方式,指導科研單位依法依規推進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和重大違紀違規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體現為專利權、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新藥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包括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配方等尚未申請法定授權但由單位享有權利的成果。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發機構)、從事科研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為單位)。鼓勵中央在瓊科研事業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條 單位研究開發形成的科技成果屬于國有資產。單列管理不改變職務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屬性。單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在滿足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要求基礎上,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探索建立一套區別于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落實科研部門或成果轉化部門牽頭,協調科研、財務、國資、紀檢、審計等部門,根據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究和開發特點及屬性,對科技成果進行臺賬管理,對無形資產開展資產確認、使用、處置等過程管理。
第六條 單位資產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平臺公司,作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持股平臺,由其代表單位持有、營運、行使股東權利等,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分配由雙方約定。科研單位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應依據職責和權限,加強決策流程和經費使用監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應主動、及時向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稱、技術領域、成果來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權利歸屬、成果所屬階段、市場應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條 單位科技成果單列管理部門應對成果登記的基本信息予以核實,核實無誤的應在單列管理臺賬中登記相關信息并及時進行更新。包括:成果名稱、成果屬性、成果階段、完成人、取得時間、轉化狀態、轉化方式、轉化價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類型主要分為已取得知識產權的成果和其他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的成果應按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等分類注明具體類別;轉化狀態主要分為未轉化、意向轉化、已轉化;轉化方式主要包括轉讓、許可、作價投資和其他方式;轉化價值中對已轉化的直接登記轉化金額,未轉化、意向轉化的可按評估價值標記,未評估的可暫不標記。
第九條 單位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取消職務科技成果備案管理程序;將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過程中涉及關聯交易并通過協議定價的,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資產價值評估,且轉化金額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資產價值評估結果。
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受讓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團隊成員,或完成人及團隊成員的近親屬,或完成人及團隊成員、近親屬創辦、參辦或參股的企業、實際控制的企業、擔任董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等情形。
職務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條 單列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的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別于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由單位自主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對前期已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的職務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以及具體退出的操作細則和流程由單位自行決定,不用向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報批。對已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統一監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授權要求,簡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決策程序,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紀檢、審計會同財務、國資等部門應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進高質量科技成果服務經濟發展,作為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定性判斷標準,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并配合科技成果單列管理部門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確保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規風險和資產損失風險。單位應加強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的常態化管理,并向主管部門、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年度科技成果國有資產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單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對在成果轉化過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2
海南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指引
第一條 為落實《海南省關于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實施方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機制,保護敢于擔當、積極履職的科技人員和管理干部,營造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寬容失誤、敢于擔當的良好氛圍,根據《關于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中激勵干部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對象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發機構)、從事科研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為單位),以及其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人員(科技成果完成人)、領導干部、管理人員。
第三條 樹立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四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遵循科技成果轉化客觀規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作為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定性判斷標準,實行審慎包容監管。
第五條 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章制度,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依。單位應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開、集體決策、不謀私利原則,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單位內部科研、財務、國資、人事、紀檢、審計等部門組織協調工作,明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范圍、免責方式等。
第六條 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相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一)按照國家和我省科技成果轉化改革試點要求,探索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路徑和模式,先行先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二)科技人員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時向本單位披露科技成果情況,經審核后,被認為不應以單位名義申請、登記知識產權,并據此放棄申請、登記知識產權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三)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經與科技人員協商放棄已經授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四)在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序將賦權成果許可或轉讓給科技人員,因完成科技人員創業失敗,導致單位無法收回收益的。
(五)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公示等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引起科技成果權屬爭議、獎酬分配爭議,給單位造成糾紛或不良影響的。
(六)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存在關聯交易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七)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但科技成果后續產生較大的價值變化引起后續價格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八)按照規定采取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投資虧損的,或因成果轉化入股企業出現財務風險、債務糾紛的,單位主管部門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中,經依法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不納入單位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九)按照規定將單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或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因成果轉化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單位國有資產減損或無法收回收益的。
(十)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依法按照規章制度、內控機制、規范流程開展其他有利于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仍給單位造成其他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第七條 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相關人員存在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負面清單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免責,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盡職免責工作實行“誰問責追責、誰實施免責”。責任追究機關在開展問責追責工作中,應當綜合分析判斷相關人員是否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免責情形之一,對符合條件的,同步啟動盡職免責認定調查工作。相關人員或者其所在單位認為問責追究事項符合第六條規定免責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問責追責調查啟動后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書面盡職免責申請。
第九條 責任追究機關應當受理盡職免責申請,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責任追究機關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調查結束后,責任追究機關應對符合盡職免責情形的相關人員,提出免責認定意見。相關調查與認定程序,參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經認定需要追究責任,但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辦法(試行)》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附件3
海南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負面清單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制定了成果轉化負面清單,進一步明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發機構)、從事科研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禁止性行為,具體如下:
一、禁止轉化的科技成果
(一)危害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等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浪費資源能源的。
(三)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經限期淘汰的。
(四)違背科技倫理、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
(五)未明確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或存在權屬糾紛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禁止行為
(七)涉及國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八)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進行轉移轉化的,未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簡介、擬交易價格、異議處理等內容,且公示時間少于15日。
(九)未經相關部門審查,將知識產權向境外轉讓、許可,或將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向境外轉移轉化。
(十)單位阻礙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轉化科技成果、拒絕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十一)單位職工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屬于單位的知識產權,或造成單位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
(十二)科技成果完成人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
(十三)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在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方式和數額的情況下,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十四)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擔任領導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未進行公開公示,且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十五)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未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其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人才引進與培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
(十六)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對正職領導給予股權獎勵的,未經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在任職期間進行股權交易。
(十七)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泄露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涉及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
(十八)科技人員以在職、掛職、兼職、離崗或者項目合作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時,侵害本單位或者原單位的技術權益。
(十九)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當事人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二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
(二十一)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虛構、偽造各類材料,出具失實的材料、信息、結論等;隱瞞、謊報重要事項、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隱瞞技術風險和成果的負面影響。
(二十二)以抄襲、篡改、竊取、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技成果,侵占他人合法權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十三)承擔科技成果轉化業務的領導干部、管理人員,違反任職回避和履職回避等相關規定。
(二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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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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