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83985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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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 號:瓊府〔2025〕48號發布日期: 2025-09-12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5〕4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海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突發事件提示類信息發布可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四條 預警信息級別的劃分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執行;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信息,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五條 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預警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第二章 發布權限與審批
第六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平臺共享、規范發布”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在特定區域內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分類管理”是指承擔相關預警職能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預警信息的制作、審核和簽發工作。
“分級預警”是指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應當按照預警信息分級標準明確其級別,并進行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發布。
“平臺共享”是指需要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應通過共享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
“規范發布”是指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明確發布單位、發布內容、發布策略等。
第七條 海南省災害監測預警中心和各市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以下簡稱預警發布單位)承擔本級本行政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職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由省級預警發布單位建設管理,市縣級預警發布單位管理維護。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海洋、衛生健康、水務、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為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做好相應類別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審核、發布流程、評估檢查等工作。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相關業務系統與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銜接,實現集約、精準發布;非涉密和敏感的突發事件監測數據應當與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共享。涉密和敏感預警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標準和審批制度。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行業部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標準和審批流程,并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需報人民政府批準的預警信息按程序報批。審簽內容應當包含但不限于預警信息要素(參照第五條)及制作人、審簽人等。
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應當經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嚴格審核。未按照規定審批的預警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建立預警信息發布清單動態管理制度。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梳理本行業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后統一納入本級預警發布清單規范管理。未納入清單但確需臨時發布的,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與預警發布單位對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發布工作,并及時納入清單。
第十一條 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統一通過預警發布單位對外發布,并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方式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市縣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還需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方式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發布預警信息時,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時,還應當向本地區黨委、人民政府報告,視情進行全網發布。
第三章 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
第十二條 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加強與預警發布單位溝通協調,制定相關預警信息發布策略并及時備案。發布策略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規定設定,并提交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預警發布單位備案,發布策略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單位、簽發人、預警研判部門、業務聯系人、預警類別、預警級別、簽發權限、主要發布手段、擬發布人群范圍等。發布策略如有調整應及時備案。兩個及以上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聯合發布的,由牽頭部門(單位)制定發布策略并備案。
第十三條 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按規定審批后,由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或其他互聯互通系統平臺向預警發布單位推送。
向防御重點單位、目標人群等特定對象發布的預警信息,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與預警發布單位保持溝通,及時做好發布對接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預警發布單位應當整合廣播、電視、報刊、網站、政務微信和微博、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信息發布渠道,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傳播)渠道暢通,實現快速有效對外發布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具備條件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團體應充分利用本單位電子顯示屏等平臺播放預警信息,并在各自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協調其他公共平臺多途徑、多手段傳播預警信息。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維護,確保預警信息及時、準確接收和傳播。
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海上作業點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傳播方式。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級別發生變化時,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及時解除需要解除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的調整、解除流程,參照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執行。
第十六條 省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兩個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的預警信息,由省級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發布。省外發生的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本省的,有關部門應視情況組織會商研判,分析事件發展勢態,適時啟動預警信息審批和發布流程。
第十七條 預警發布單位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監控,保證預警信息有效發布。
第四章 預警響應與動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與本級預警發布單位對接,確保及時、準確接收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應防范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及時反饋預警響應情況。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傳播渠道及時將預警信息等傳播到轄區內群眾,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做好防范應對工作,開展自救與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團體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宣傳普及,引導社會公眾通過正當途徑獲取預警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二)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
(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以及阻礙他人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13〕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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