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4-30411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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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 號:瓊府辦〔2024〕44號發布日期: 2024-12-05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野生植物
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4〕4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保護、發展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濕地內的野生植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將保護野生植物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和野生植物名錄分工,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增強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野生植物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野生植物的良好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制定和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級或者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類型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建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禁止破壞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生境類型、生態狀況等進行調查、監測,并采取措施,維護和改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由于環境影響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生長受到威脅或者瀕危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采取生長環境修復、人工擴繁、野外回歸等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開展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和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對此作出專項評價;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植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專項評價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對建設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意見,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環境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向采集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集證。
第十三條 重大工程建設應當避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因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無法避讓或者無法有效保護,確需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需要移植的還應當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說明材料,并應當優先考慮就近移植。移植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采集野生植物應當按照批準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并接受采集地野生植物主管部門的監督。禁止超采和采用滅絕性方式采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采集野生植物行為的監管,對違法違規采集野生植物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將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移交給所在地執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出口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培育場所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應當移交給同級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置,或者經野生植物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相關科研機構用于科學研究。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范圍內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應當移交給同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置。
對于執法機關移交的野生植物,適宜回植野外的,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就近回植,無法就近回植的則回植至其他適宜生境;對于不適宜回植野外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公益捐贈、調配、變賣、公開拍賣等方式依法處置;對于存在生物安全、生態安全或者公共衛生安全隱患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公益捐贈、調配的對象應當是國有單位,公益捐贈、調配的野生植物僅限用于科學研究、種質資源保存、科普宣教、展示、公益利用或者人工培育等公益性活動,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且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變賣適用于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限制流通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公開拍賣適用于不限制流通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類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國家和本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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