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海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9月30日予以公布,將于1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辦法》主要內容,熟悉相關管理政策,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省政府曾于2006年出臺《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期間于2021年修正,并實施至今。該辦法在加強土地儲備管理,統籌保護土地資源與促進發展,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國家對土地儲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海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新制定出臺或者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增設了土地儲備與文物保護銜接的工作機制。自然資源部等四部委新修訂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2025〕2號)對土地儲備的入庫標準、前期開發、資金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市縣對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和管護也提出了新需求,在責任主體、管護利用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希望更進一步予以明確和加強。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土地儲備工作的需要,做好與上位法新要求的銜接,亟需制定《海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儲備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更好發揮儲備土地對全省土地市場的“調節器”作用,助力自貿港建設“加速跑”。
二、制定過程
《辦法》被列入了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了做好起草工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自2025年1月起就組織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深入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文物保護條例》和自然資源部等四部委《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2025〕2號)等有關規定,認真梳理了加強和改進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新要求;4月,陸續對全省各市縣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進行書面調研和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5月,就《辦法》草案書面征求19個市縣政府及12個省直有關單位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建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提請省政府審議。審議之前,省司法廳在立法審查的過程中就《辦法》草案又再次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進行了充分研究論證。2025年9月25日,《辦法》經八屆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規范儲備土地權利登記行為。根據自然資源部等四部委《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2025〕2號)的規定,明確儲備土地無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二)明確土地儲備方式、程序和入庫儲備條件。一是強調土地儲備工作的計劃性。規定土地儲備活動應當按照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等進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括新增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供應、管護、資金需求等計劃安排。二是明確收儲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購、行使優先購買權、征收等,同時規定了不同收儲方式的實施流程。三是規定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土地,應當由省政府儲備;根據建設發展的需要,經省政府批準,也可以將省級儲備土地劃轉給市縣政府儲備。四是明確入庫儲備土地應當產權清晰,且應當依法完成污染、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有關的核查、評估、治理。
(三)建立土地儲備與文物保護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海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新增了土地儲備考古前置條款。一是明確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儲備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二是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則上不得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也不得開展土地儲備工作;已經收儲入庫或者正在實施收儲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應。
(四)細化儲備土地的管護職責。一是明確省級儲備土地由省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屬地市縣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管護。二是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托屬地政府、街道辦或者其他具備管護能力的單位,具體承擔儲備土地的日常管護工作。三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儲備土地修建建筑物、構筑物,違法在儲備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傾倒固體廢物、開采礦產資源、堆放物品、栽種植物等。
(五)完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相關規定。一是明確儲備土地可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臨時利用人應當在臨時利用期滿后將儲備土地恢復原狀。二是通過出租方式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對租賃價格進行評估。三是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益性項目或者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可以無償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四是省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省級儲備土地交由市縣政府臨時利用,并由其負責做好巡查管護,實現“以用代管”。
(六)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管理。一是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和決算,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應當納入政府預算,否則不得安排相關支出。二是進一步明確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途徑和土地儲備成本的覆蓋范圍。三是進一步明確儲備土地供應收益的收繳要求和分配方式。
(七)對侵害儲備土地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一是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儲備土地上堆放除固體廢物以外的物品、栽種植物且拒不改正的行為新設定了行政處罰,可以按照堆放或者栽種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數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二是對非法占用儲備土地修建建筑物、構筑物,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期滿拒不歸還,違法在儲備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傾倒、堆放固體廢物、開采礦產資源等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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