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堅決守護海南綠水青山
——《海南省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規定》解讀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重要部署的具體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生態環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動態,要把建好用好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這項基礎工作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健全生態環境評價和監測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指出,海南要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制定《規定》,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重要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海南推進生態文明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二是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活動,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水平的客觀需要。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近年來,海南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緊圍繞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要求,將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程來抓,全省監測和評價能力有了顯著提升。但是長期以來,因缺乏專門法律法規支持,監測網絡缺乏統一規劃、數據資源共享難、排污單位和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亟需通過立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活動,加快建設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體系,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真實準確、科學可靠的數據支撐。
二、《規定》主要內容和亮點
《規定》采取“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形式,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規劃編制、監測網絡建設、監測和評價活動組織實施、數據質量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制度,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和亮點如下:
(一)構建全省生態環境監測“一張網”“一套數”。一是構建全省生態環境監測“一張網”。規定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規劃,統一規劃、整合優化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統籌組織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推動實現全省生態環境監測“一張網”全面覆蓋,客觀、準確反映生態環境狀況。二是建立監測站(點)管理制度。明確生態環境監測站(點)的規劃設置、建設運行保障、保護范圍劃定及保護措施等相關規定,為監測站(點)規范化建設和管理提供依據。三是推動實現生態環境監測“一套數”高效共享。明確建設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數據資料集成共享制度,推動數據資源的管理、開發、共享與應用,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管理和執法提供數據支持。
(二)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活動。一是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組織實施。明確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的責任主體、組織實施方式,同時規定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結果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二是健全碳監測和海南特色生態系統監測制度。根據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要求,加強碳排放和生態系統碳匯監測,為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和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建設提供基礎支撐;同時,明確對熱帶雨林、紅樹林、海草床、珊瑚礁等典型生態系統和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等重要生態區域的生態狀況及生態系統的規模、質量、結構功能、生物多樣性等開展監測,為加強海南特色生態系統保護,保障生態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基礎支撐。三是完善生態環境監測評價體系。規定完善監測評價標準,形成統一標準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現狀評價與預測預報相結合的生態環境監測評價體系。明確將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結果作為生態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安全風險防范、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四是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信息。明確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信息,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其他有關部門發布的信息中涉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內容的,應當與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或者采用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的信息。
(三)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活動的全流程監管。一是建立健全防范數據造假工作機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質量管理制度,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二是建立監測站(點)預防人為干擾制度。劃定監測站(點)保護范圍,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等方式干擾、破壞生態環境監測設施、設備或者指使干擾、破壞生態環境監測設施、設備;不得在站(點)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及其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三是完善數據質量保障制度。明確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活動應當遵守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的設施、設備;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依托自身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具備開展監測工作的基本條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并對其出具的有關監測數據、結果及報告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委托單位應當對其委托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和能力進行核實、對現場監測活動實施見證。四是完善防范造假制度。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并細化了具體情形;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影響、干擾生態環境監測結果。五是完善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監測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對其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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