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發揮民營經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生力軍作用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規定》解讀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二十九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臺《若干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經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將一以貫之堅持和落實,不能變,也不會變。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大顯身手正當其時。要統一思想、堅定信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必須“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鼓勵更多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是事關海南自由貿易港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任務,也是建設美好新海南的重要依托。近年來,海南省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抓手,陸續出臺了《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海南省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行動方案》等系列文件,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25年6月底,我省實有民營經營主體360.44萬戶,占全省經營主體(369.54萬戶)的97.54%,其中,民營企業93.72萬戶。全省民營經濟組織貢獻了近60%的GDP,近90%的就業崗位,已經成為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大局,回應廣大民營經濟組織關切,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若干規定》。制定《若干規定》是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要求,是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的重要體現。《若干規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在前期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聚焦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突出制度集成創新,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與社會創造力,為更好發揮民營經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生力軍作用、推動民營經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大顯身手提供堅實法治支撐。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職責分工予以規范,推動形成協同發力、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強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服務指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三是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隊伍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積極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
(二)保障公平競爭。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市場準入門檻較高、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等問題,細化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一是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等,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等。二是規定在制定、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制定政策措施應當評估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宏觀政策取向的一致性,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明確配套規定制定時限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政策解讀引導。三是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禁止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禁止設置與其業務能力無關或者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門檻條件。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支持發展的政策。
(三)強化海南自由貿易港核心政策賦能。一是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發展,依法參與重點項目建設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領域的項目建設,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享受所得稅優惠、“零關稅”、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關稅等海南自由貿易港核心政策。支持和推動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電力、電信、鐵路、石油、天然氣等行業、領域的競爭性業務。二是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圍繞自由貿易港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加大研發投入,發展種業、深海、商業航天、綠色低碳、數字經濟、生物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建立健全科研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對接機制,為民營經濟組織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和支撐;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共享機制,支持產業鏈的主導民營經濟組織牽頭組建創新平臺。三是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拓展國際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參與“一帶一路”相關項目建設,并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服務和監管協作,從用好對外貿易投資服務平臺、提供通關便利一站式服務、提供跨境貿易投資相關信息服務和加強培訓、建立重大風險以及對外貿易預警機制、監測進出口異動情況、加強對保護貿易投資安全的指導服務等方面作出具體規范。
(四)優化投資融資環境。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融資難融資貴、制度性交易成本較大等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支持措施。一是加強土地要素供給,提高供地效率,推動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涉及的兩宗以上土地實行整體供應,并規定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其存量工業用地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配套服務設施。二是強化金融支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民營經濟組織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引導基金或者信用保證基金,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的政銀企對接機制、融資服務機制及金融服務民營經濟工作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多層次民營經濟組織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強調金融機構在擔保、授信、信貸管理、風控管理、服務收費等方面應當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并設定金融機構開展涉及民營經濟組織貸款業務時應當遵循的禁止性規定;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民營經濟組織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保險產品。三是提升協同創新能力,鼓勵和引導大型企業與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協作配套和協同創新,提高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協作水平。四是支持個體工商業發展,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務,并對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為規模以上企業、限額以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過渡期間登記、融資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五)促進政府履約踐諾。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政府誠信不足、政企溝通和服務機制不夠靈活等問題,規定務實管用的剛性舉措。一是優化政務服務,從政企溝通、投訴舉報處理、包容審慎監管、信用修復、市場風險監測、幫扶紓困、應急轉貸等方面系統構建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機制。二是完善建立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的具體措施,要求將合法性審查作為政府作出招商引資承諾的前置程序等。三是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并對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違法遲延支付賬款、變相拒絕付款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六)關于廢止《海南經濟特區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近年來,公司法以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對市場主體登記等制度進行了改革和規范,登記制度、最低注冊資本、稅收優惠等均有所調整,我省于2004年制定的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的相關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一致。同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市場環境改變,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新的經濟業態和商業模式不斷涌現,該條例中一些針對傳統私營個體經濟的規定,已無法滿足新經濟形態下私營個體經濟的發展需求,而民營經濟促進法和《若干規定》的規定可充分涵蓋該條例中關于鼓勵扶持、服務與保障等核心內容。因此,為整合優化法規體系,避免法規之間的沖突和不協調,在《若干規定》中廢止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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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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