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2022年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2〕31號,以下簡稱舊辦法)進行修訂和優化。新辦法立足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新階段,進一步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享惠條件等執行細則,為封關運作營造良好環境。
一、新辦法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2025年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延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4號,以下簡稱《通知》),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緊缺人才實行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優惠政策延續實施至2027年12月31日。享惠主體、條件、方式及我省權限范圍等規定均與2020年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一致。
我省前期執行的配套文件主要是2022年發布的舊辦法,主要享惠條件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在政策執行中,部分企業反映高管、銷售、項目人員等因需頻繁離島展業,核算“累計居住滿183天”有必要考慮這方面因素。為落實好《通知》要求,并解決好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我省發布了新辦法,一方面嚴格貫徹中央相關規定,堅決防控空殼公司套享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明確企業實質性運營要求和風險防控措施,體現我省嚴格管理、引導產業集聚的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從我省市場規模小、企業從業人員需經常離島展業的實際出發,在文件中明確規定將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計入在海南自貿港居住天數,并提出在海南自貿港實際居住不得少于90天,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助力海南自貿港高質量發展。
二、新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在享惠條件、風險防控等執行層面進行優化完善,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優化“累計居住滿183天”核算方法。新辦法將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納入居住天數統計范疇,同時明確“在海南自貿港實際居住不得少于90天”。此次優化沒有改變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基本要求,不是放松享惠條件、簡單的從183天降低到90天,而是在設置實際居瓊90天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將合理的離島天數納入183天的統計范疇,并對享惠人及其所在的企業或單位規定了一系列風險防控要求。上述調整主要是考慮我省受制于島嶼經濟的局限性,大多數企業無法僅依賴島內市場經營生存,需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謀求發展;今年全島封關運作以后,外向型經濟將進一步拓展,島內企業及高端緊缺人才更加需要經常走出去。此次優化及時響應島內企業及人才走出去的需求,支持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既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技術迭代升級等發展邏輯的深刻理解與尊重。
二是優化特定行業覆蓋范圍。為精準服務海南重點產業發展,新辦法將舊辦法中“航空、航運、海洋油氣勘探”這一享受優惠的特定行業范圍,優化為“航空航天、航運、海洋油氣勘探”。此舉旨在支持海南航天產業的發展需求,進一步強化政策對重點產業的人才支撐作用,助力相關產業在海南加速集聚發展。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與全流程監管。為防范政策風險,新辦法明確要求享受優惠政策的人才所屬企業、單位必須在海南實質性運營,且業務發展與享惠情況相匹配。同時,建立全流程監管機制,高端緊缺人才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情況應在所屬企業或單位進行個人申報和公示,稅務、人社、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通過重點抽查等方式,確保政策紅利真正惠及符合條件的對象。
三、新辦法施行后,哪些納稅人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部分免征的優惠政策:
(一)一般情形(需同時滿足)。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含合理離島天數,且實際居住不少于90天);
2.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30萬元以上。
3.高端緊缺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應滿足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性運營相關規定。
(二)特定行業情形(因職業特點居住不滿183天的,需同時滿足)。
1.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30萬元以上;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單位職工身份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可免繳的國家人員除外)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不存在躉交、兩地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
3.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條件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
4.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提交申請并說明情況,經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通過。
四、新辦法的執行時間
新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舊辦法同時廢止。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參照新辦法執行。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