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公布《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予以規范和加強。省委、省政府要求強化屬地責任,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嚴防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為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24年底,省公安廳起草了《規定》(征求意見稿),多輪書面征求各方意見,組織召開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根據各方面意見,省公安廳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規定》(送審稿)。2025年1月,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規定》(送審稿)。
二、主要內容
《規定》著力構建權責明晰、職責明確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更好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有力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4章32條。
(一)明確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強調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基本原則。
(二)突出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規定》主要從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建立舉報投訴、事故信息報告、政府領導到事故現場、約談、掛牌整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推動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
(三)強化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規定》明確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調查處理流程及責任追究要求,對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責任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明確道路交通安全具體責任。《規定》以附件清單形式逐一細化了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責任,系統梳理了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道路交通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義務,與正文的責任落實、責任追究相互配套形成閉環體系。
三、有關事項
(一)關于《規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依據和來源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各行各業,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有很多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明確,如交通運輸等部門規章等。《規定》中明確的職責、任務均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如“第七條 各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職能部門應當按職責,及時排查、整改或者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工作情況將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重要內容。”依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范(試行)》。
(二)關于《規定》施行的時間
《規定》的施行日期是公布之日。理由如下:一是回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的緊迫性。當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風險隱患依然存在,部分職能部門監管責任,部分企業事業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亟待解決。《規定》即時生效,能促使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有關企業第一時間整改落實,切實回應社會公眾對出行安全的迫切期待。二是制度核心在于明確和強化既有責任。《規定》沒有創設全新的、顛覆性的義務和權利,只是提供了更明確、更具體的操作指引和問責依據,并不需要為履行職責預留額外的適應時間。
-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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