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下稱《通知》)要求,優化我省環評分級審批管理,省生態環境廳對2021版《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了修訂,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2024年9月13日,生態環境部《通知》提出“對存在重大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項目環評原則上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制定了“建議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要求“除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環評的建設項目外,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由地級市(市轄區)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環評”。
2021年12月31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及<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1年本)>的通知》(瓊府辦〔2021〕75號,下稱75號文)明確了??谑小⑷齺喪?、儋州市及自貿港重點園區的環評審批權限。75號文與生態環境部《通知》要求不相符,需予以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修訂內容
明確設區市原則僅可委托區級審批報告表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通知》要求,在《規定》第六條增加設區的地級市政府“不得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內容。
(二)《目錄》修訂內容
明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評文件審批類別。按照《通知》要求將其附件1中“建議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上收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修訂過程
2024年9月26日形成《規定》和《目錄》征求意見稿初稿。9月30日至10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步征求相關廳局、市縣意見,11月7日通過廳務會審議,要求按照會議意見修改后按程序報省政府。2025年1月7日與省司法廳溝通取得一致意見。
四、預期效果
實施以上調整后,因重大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上收,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2022、2023年分別增加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審批6個、4個,較調整前分別增長33.3%、16%。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繼續發揮好促有效投資保高質量專班的工作效能,做好省重大項目審查審批的服務保障工作,不會因審批權限上收而影響重大項目落地實施。
-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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