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目標
本次宣傳的目標是讓各相關部門、各市縣和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海南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及各市縣對加強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了解,全面提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全鏈條治理能力。
二、宣傳背景
(一)《實施細則》制定背景
2021年5月1日,國家出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為我省制定《實施細則》提供的法律依據。《條例》第38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2021年2月,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2022年10月,省委金融辦(原省金融監管局)成立《實施細則》起草工作組,在借鑒和學習其他省市已出臺的實施細則的基礎上,結合《條例》和我省實際,起草《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已召開座談評審會,征求中央駐瓊金融主管部門及律師事務所意見,廣泛征求原省處非工作領導小組(機構改革后職能并入省委金融委)成員單位、各市縣及社會公眾意見,并征求中央金融辦、金融監管總局意見,經過省政府專題會議審議,當前社會輿情平穩。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設有總則、防范、處置、附則四章,共三十八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完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的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開展工作。二是確定牽頭部門。省級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市、縣(區)、自治縣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三是明確執法和經費保障。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并列入本級預算。各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配備專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
2.確定防范非法集資相關措施。一是明確監測預警工作方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開展常態化非法集資風險排查。二是建立宣傳教育機制。各級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常態化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三是規定風險線索舉報處理機制。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統一報送至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分級分類依法處理。
3.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行政執法規程。一是明確組織調查管轄范圍。主辦地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認定、處置工作,協辦地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二是明確調查涉非行為可采用的措施。包括依法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檢查、勘查、取樣、復制、錄音錄像、拍照、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對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詢問,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等。三是明確涉案資產保全措施及非法集資有關人員控制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依法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清退集資資金,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等。四是明確公告發布及資金清退相關工作。清退集資資金應當統一清退,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4.保障非法集資案件穩妥處置。一是有效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二是維護社會穩定。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針對涉及人數眾多,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協調屬地公安機關、信訪部門配合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配合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三、宣傳方式
(一)在《實施細則》正式印發時,配合進行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推送,配發相關文字及圖片解讀。
(二)依托全省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省委金融辦適時赴各市縣及相關單位調研《實施細則》落實情況,對各市縣、各部門提出的具體問題及時研究答復,適時向省委金融委報告《實施細則》落實情況。
(三)將《實施細則》宣傳納入年度處非培訓工作,加強對各市縣、各部門的指導,確保《實施細則》穩妥有序實施。
四、宣傳效果評估
定期統計宣傳期間各市縣、部門工作進展、反饋問題等數據,評估《實施細則》宣傳效果。
-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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