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適配性,明確有關政策要求,強化部門聯動和協同監管,完善全鏈條監管機制,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風險,省政府修訂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要求,我省配套出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瓊府〔2020〕60號),自2020年底發布實施,對規范“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實施,釋放政策紅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實施過程中,也發現有關政策規定和監管要求存在一定不明確不準確的情況;此外,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于2023年8月印發了《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3〕14號),新增22項商品納入“零關稅”進口清單。因此,亟需在制度層面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進口主體、登記注冊、使用與運營及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進口企業資格認定和變更。
一是以交通運輸、旅游業的相關經營許可或備案文件作為進口企業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并將許可(或備案)與擬進口的交通工具類別掛鉤。實施承諾制,進口企業在申報時主動做出遵守規定的承諾,以及如違反規定,自愿接受處理的承諾。二是進一步細化進口主體變更情形及監督管理要求。
(二)明確了登記或報備時限。
(三)進一步細化“零關稅”進口車輛的管理要求。
1.明確“零關稅”進口車輛(不含機坪客車、全地形車)僅限享惠主體從事道路客貨運輸、城市客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零關稅”進口機坪客車僅限享惠主體從事機坪內旅客運輸服務。“零關稅”進口全地形車僅限享惠主體從事旅游業相關經營服務。
2.加強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的“零關稅”車輛的監管。一是明確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的車輛營運范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二是明確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的享惠主體應合理經營,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如實向稅務機關報送營業收入情況,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0天。
3.加強對“零關稅”進口車輛出島管理。一是明確車輛,進出島時應至少提前一天通過監管系統報備,未經報備的車輛不得購票登船。二是要求進口“零關稅”車輛(不含機坪車和全地形車)的企業應在海關放行前建立車輛衛星定位監控平臺,并與海南“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監管系統實行聯網聯控。
(四)進一步細化“零關稅”進口船舶及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游艇的管理要求。
1.明確“零關稅”進口船舶僅限享惠主體從事水路運輸經營,不得光船租賃。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游艇僅限享惠主體按《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促進條例》從事游艇租賃營運業務。
2.放寬“零關稅”進口船舶航次要求。將實際僅經營內貿航線的船舶,每年必須至少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6個航次調整為1個航次。
(五)進一步細化“零關稅”進口航空器的管理要求。
1.明確“零關稅”進口航空器僅限享惠主體從事航空運輸經營,不得用于干租。
2.明確“零關稅”進口航空器應按規定,每年必須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認定標準的架次。
(六)進一步細化“零關稅”進口娛樂或運動類交通工具及船艇的管理要求。
明確“零關稅”進口娛樂或運動類交通工具及船艇僅限享惠主體在海南省內從事旅游業相關經營服務。同時細化賦予溯源碼等監督管理要求。
(七)細化監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強行業監管。二是加強對享惠主體營業收入的核查。三是加強信用管理。
(八)加強信息共享。
明確各部門應及時、主動將相關數據推送至監管系統,依托監管系統實現對海關監管年限內“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全鏈條閉環監管。
(九)完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
1.明確對于違反三部委文件有關規定、將“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承諾的,由海口海關按照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計征相關進口稅款。
2.新增條款,明確對弄虛作假、隱瞞信息、逃避監管、不配合監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承諾、不按本辦法規定時限登記注冊或報備、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存在以租代買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簽訂租賃合同、營業收入明顯低于市場水平、超過租賃期限等違規行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予以認定,對其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停止企業在政策適用截止日期前進口“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資格,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