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事不擾,精準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海南率先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范涉企行政檢查
海南日報訊(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夢瑤)《海南省涉企行政檢查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于日前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結合海南實際,率先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范涉企行政檢查,依法約束行政權力,提升監管精準性,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規范涉企行政檢查,關鍵是厘清“看得見的手”的權力邊界。《條例》共29條,明確了行政檢查主體資格、事項及程序等內容,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應當具備法定資格,行政檢查事項應當列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針對“誰不能檢查”“不檢查什么”的問題,《條例》也作出明確要求。除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托的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對未列入省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的行政檢查事項不得實施。
為著力破解涉企多頭、重復、低效檢查問題,杜絕運動式檢查、變相檢查、任性檢查,《條例》堅持理念創新和手段創新,通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統籌實施“綜合查一次”、全面推行“亮碼檢查”、深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推進實施非現場監管、加強數據歸集共享等舉措,進一步優化涉企行政檢查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的頻次——
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條例》明確,本省實行以風險等級、信用評價和行業特點為基礎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更多適用非現場檢查方式。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等企業,依法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條例》還提出全面推行“亮碼檢查”。規定開展現場檢查,行政檢查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在省“互聯網+監管”系統生成檢查碼并在行政檢查時主動向企業出示。創新規定對于連鎖企業標準化門店和統一采購的產品,在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強化行政檢查數據共享,避免對同一批次產品重復檢查。
此外,《條例》加強企業合法權益保護,規定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與檢查事項無關、超過合理范圍和數量要求的資料;不得有無正當理由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陪同檢查等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增加企業的義務和責任等侵害企業及其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針對保障企業的知情權、投訴舉報權等內容提出具體措施,并對違法實施檢查行為的行政檢查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決策部署的需要,是構建‘無事不擾’企業服務體系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靶向施策,推進涉企行政檢查合法性、合理性與有效性相統一,將進一步構建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讓企業放心干事、安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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