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63753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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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 號:瓊府辦〔2025〕29號發布日期: 2025-06-02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瓊府辦〔2025〕2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統籌、省負主責、市縣抓落實的要求,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大力推進工作落實,將規范管理涉企行政檢查納入政府督查和行政檢查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既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企,又要保證必要的檢查有效開展,及時總結經驗做法,重要情況及時上報。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決策部署,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提出以下措施。
一、研究制定《海南省涉企行政檢查條例》。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對日常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檢查規定不同的檢查程序和要求。強化信用監管,對信用良好的企業按照規定減少檢查頻次。強化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尊重和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平等對待各類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實施檢查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明確行政檢查基本要求。行政檢查主體開展行政檢查,應當遵循職權法定、程序規范、合理適當、公正文明、包容審慎的原則,堅持客觀必要、無事不擾,按照法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嚴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違法增加企業的義務和責任,不得過度檢查、提出不合理要求。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
三、強化行政檢查主體資格管理。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不具備法定資格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資格應當依法確認并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行政檢查人員執法資格管理。行政檢查人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完善執法資格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兩次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加強行政檢查人員信息庫建設,推行使用電子執法證。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嚴禁以其他證件代替執法證件實施行政檢查;人民警察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五、明確行政檢查標準。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海南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行業行政檢查標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根據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采取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規則和要求。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司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研究分析,積極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了的,提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企業發現不同領域的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可以向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反映。
六、加強檢查計劃、方案管理。開展日常行政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市縣人民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領域檢查計劃的統籌,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隨意檢查。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行政檢查主體、企業范圍、事項、頻次、時間等,并錄入省“互聯網+監管”系統。
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抽樣檢驗、數據監測、線索移送等途徑發現問題、風險的,行政檢查主體可以臨時開展不事先告知的檢查。此類檢查以及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檢查計劃和檢查頻次的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及時跟蹤監督。
實施行政檢查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并報行政檢查主體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檢查方案內容可以納入檢查計劃。
七、落實“一張清單管檢查”。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牽頭整合監管、執法、雙隨機事項“三張清單”,依法清理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檢查事項,形成統一的監管執法事項清單,明確行政檢查主體、法律依據、事項、監管方式等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不得實施。對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對法定依據發生變化的及時調整,對沒有實際成效的予以取消。
八、全面推行“亮碼檢查”。檢查主體開展現場檢查,應當按規定在省“互聯網+監管”系統生成監督檢查碼并在檢查時主動向企業出示。企業可以通過掃碼獲知檢查的主體、人員、事項、依據等信息。不能出示監督檢查碼的,應當出示檢查通知書。
九、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以風險等級、信用評價為基礎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實施差異化精準監管和服務。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開展信用評價。除上述特殊重點領域外,對信用評價結果為最高等次的企業,同一主管部門對其開展的日常現場檢查原則上一年不超過1次。確有必要進行多次檢查的,須經行政檢查主體負責人批準。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等企業,依法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十、推進非現場監管。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本領域非現場監管事項清單。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實施現場檢查。拓展省“互聯網+監管”系統運用場景,強化遠程監管、智慧監管技術支撐。探索結合人工智能(AI)智能識別、風險預警模型等手段,實施“無感監管”。
十一、優化“綜合查一次”。建立“綜合查一次”工作協調機制,市縣人民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領域“綜合查一次”工作統籌,牽頭業務主管部門嚴控入企檢查人員數量。推進“綜合查一次”場景建設,部門內、部門間、層級間對企業的檢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聯合的聯合。強化“綜合查一次”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有機融合銜接。一年內對同一企業同一事項,上級部門已經檢查過的,下級部門原則上不重復檢查。推行簡單事項“一表通查”,探索建立簡單事項跨部門依法委托檢查制度。
十二、規范檢查行為。行政檢查主體應當依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開展行政檢查,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切實轉變“卸責式檢查”的錯誤觀念。實施現場檢查,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必要時進行音像記錄。行政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檢查結果能夠當場確定的,應當立即告知;需經檢驗檢測等不能當場確定的,應當在結果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加強異地檢查協調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異地協查制度,市縣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銜接配合、協同處理和信息通報。嚴禁違法違規實施異地檢查。
嚴格落實“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嚴禁逐利檢查,不得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參加被檢查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由被檢查企業支付消費開支或者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嚴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場。嚴禁任性處罰企業,不得亂查封、亂扣押、亂凍結、動輒責令停產停業。嚴禁下達檢查指標,不得將考核考評、預算項目績效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掛鉤。嚴禁變相檢查,不得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行檢查之實。
對于違反國家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可以通過“海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途徑投訴舉報。
十三、規范專項檢查。市縣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領域的突出問題,經評估符合客觀需要的,可以依法部署嚴格控制范圍、內容和時限等的專項檢查,堅決杜絕“一人生病,大家吃藥”的全覆蓋、無差別檢查。
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應當事先擬訂專項檢查計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按照規定備案,并錄入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向社會公布。檢查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有關主管部門聯合擬訂檢查計劃,避免多頭、重復部署。因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確需緊急部署專項檢查的,應當及時修改檢查計劃并備案。專項檢查計劃應當加強與日常檢查計劃銜接。各市縣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將專項檢查納入“綜合查一次”。專項檢查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檢查的標準、程序實施,務求實效,防止“走過場”。
十四、創新行政檢查方式。推廣“監督+服務”模式,寓服務于監管,積極推動出臺企業合規指引。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更多采用柔性監管方式,積極通過風險提示、責任約談、督促整改、合規指導等方式引導企業合規經營。
十五、強化行政檢查與行政處罰有機銜接。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動態更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四張清單。行政檢查主體在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職責范圍內違法行為,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發現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檢查主體在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違法行為,企業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對企業進行教育,不向執法機關移交違法行為線索。檢查發現企業多次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執法特別是行政檢查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十六、加強數據歸集共享。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外,行政檢查主體應當依托省“互聯網+監管”系統或者省綜合行政執法平臺錄入行政檢查數據,強化數據共享,推進監管執法數據“最多錄一次”。使用國家垂管系統進行行政檢查的,積極推動數據回流。
行政檢查主體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數據和信息,不得要求企業多頭、重復提供。行政檢查情況不按規定錄入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整改并要求說明原因。
十七、強化系統監測。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快速預警多頭檢查、重復檢查、高頻次檢查等行為,對普遍、高發問題進行及時監督。行政檢查頻次納入行政執法統計年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企業綜合服務平臺收集企業對行政檢查的意見建議,關注企業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行政檢查主體受理和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情況進行重點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息共享機制,同時發揮好工商聯等在企業反映問題線索方面的作用。
十八、加強監督指導。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行政檢查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結果等加強歸集和綜合分析,完善行政檢查制度。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和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典型案例指導等方式加強常態化監督,提升監管效能,降低行政檢查的制度性成本。
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政企面對面、大調研大服務等方式聽取企業的意見建議。對于發現行政檢查中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核實處理。有機貫通各類監督方式,與“監督一張網”形成整體合力。
十九、強化責任追究。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對不具備行政檢查主體資格實施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未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亂檢查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責令改正;對行政檢查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并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二十、健全盡職免予問責機制。行政檢查主體和人員按照檢查計劃、“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要求等已經嚴格履行行政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行政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應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依法依規予以免責。
二十一、本措施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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