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訊(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曉夢)排污單位如何進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近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公告,明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符合相應條件的各排污登記單位須及時辦理延續登記。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是指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公告,屬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各項環境管理措施要求。
各排污登記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前,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排污登記表,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各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各單位應提前通過上述平臺及時更新延續登記信息。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和我省發布了多項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指南,各排污登記單位更新延續時注意按照新標準填報并執行。
另悉,去年我省生態環境部門推廣環保信用監管模式,拓展環保信用監管應用場景,在固定污染源領域推行“一源一碼、一企一碼”,在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領域施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引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誠信監測,提高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2024年完成1824家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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