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39165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氣象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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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 號:瓊府〔2025〕2號發布日期: 2025-01-20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
農作物種子進口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
資源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5〕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復》(國函〔2024〕122號)要求,《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報農業農村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
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復》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海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農作物種子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本辦法中進口農作物種子包括研究用種質資源、試驗用種子、大田用商品種子和對外制種用種子。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本辦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農作物種子進口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口農作物種子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經海關監管放行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
第六條 進口農作物種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進口試驗用種子、大田用商品種子和對外制種用種子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中國法人資格;
(二)申請進口大田用商品種子的,應當取得相應作物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方式為進出口);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執行;
進口種子屬于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應當經國家或者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進口種子屬于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
進口種子屬于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但未經登記,或者屬于未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首次引進時需提交至少2個不重疊生育周期的引種試驗報告;
(三)申請進口試驗用種子的,應當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每個進口品種,種子以10畝播量,苗木以100株為限。
第七條 申請進口農作物種子,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農作物種子申請表;
(二)進口農作物種子品種說明;
(三)進口大田用商品種子,應當提交生產經營方式為進出口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對于首次進口的,屬于主要農作物的,應當提交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或者提供審定編號;屬于非主要農作物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復印件或者提供登記編號或者引種試驗報告;
對于非首次進口的,應當提供品種的進口審批表或者審批表編號;
(四)申請進口研究用種質資源和試驗用種子的,應當提交研究試驗方案或者種植試驗方案;
(五)申請進口對外制種用種子的,應當提交對外制種合同。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準予許可的,簽發審批表;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審批表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有效期限或者需要改變進口種子的品種、數量、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第九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進的目的明確、用途合理;
(二)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
(四)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條 申請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申請表;
(二)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因沒有種畜禽而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具有飼養能力的相關說明文件,審批期間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四)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系譜或者種禽代次證明;
(五)首次引進的,同時提交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擬開展中間試驗的方案,以及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產地、分布、培育過程、生態特征、生產性能、群體存在的主要遺傳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資料;
(六)符合技術要求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準予許可的,簽發審批表;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其中,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評估或者評審。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審批表有效期為6個月;需要延續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10個工作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延續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進口農作物種子和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農作物種子和畜禽遺傳資源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向海關進行申報,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
第十三條 申請引進研究用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應當在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內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庫提交適量種質材料用于登記保存,登記名稱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改。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數量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有關資料報送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試驗、生產、銷售,不得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境內其他地區。進口的試驗用種子及其收獲物不得銷售,申請進口對外制種用種子的,進口種子及其收獲物不得在境內銷售。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利用、繁育和飼養。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大田用農作物商品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用種安全跟蹤評價。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對生產、自然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并責令停止引進和推廣。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進行跟蹤評價,組織專家對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的生產性能、健康狀況、適應性以及對生態環境和本地畜禽遺傳資源的影響等進行測定、評估,并及時將測定、評估結果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進口轉基因種子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中藥材種、煙草種和蜂、蠶遺傳資源的進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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