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79215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文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文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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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三亞市河道管理條例 - 文 號: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2025)第6號發布日期: 2025-08-18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2025)第6號
三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三亞市河道管理條例》,已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5日
三亞市河道管理條例
(2025年6月27日三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規劃、整治、建設、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三亞河、寧遠河、藤橋河等河流,大隆水庫、赤田水庫、水源池水庫等水庫,以及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入海河口自海岸線向海一側的區域,適用海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服從防洪總體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河道管理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區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可以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保護河道。
第五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河道的統一監督管理。區水務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具體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農業農村、公安、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全面實施河湖長制,建立健全市、區、村(社區)三級河湖長體系。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河道保護管理相應職責。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河道管理工作經費和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爭取中央和省級相關專項資金,加大對河道管理工作的資金支持。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河道的整治、保護和利用。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護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第九條 本市河道實行名錄管理。河道名錄的編制和公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者調整河道名錄內河道的管理范圍,明確河道管控邊界。
市級河道的管理范圍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或者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區級、村級河道的管理范圍由區水務主管部門會同其他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或者調整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劃定河道的管理范圍,應當與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相銜接,并征求上一級水務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埋設界樁,并設置標識牌。
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的名稱、管理責任人、管理范圍以及相關禁止性、限制性行為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十二條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修改河道治導線規劃、河道保護規劃等河道保護管理相關規劃。
河道保護管理相關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防洪、排澇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并與濕地保護、航道、漁業等規劃相銜接。
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改相關規劃涉及河道的,應當書面征求水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主管部門開展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實行一河一策,統籌海陸、水岸、城鄉關系,堅持水體治理與控源截污、生態修復、活水保質、面源污染消減、景觀提升等相結合,注重保護、恢復河道生態功能和周邊自然、歷史風貌,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運等綜合功能。
第十四條 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斷面或者蓄水容積明顯減少;
(二)因淤積導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
(三)淤積物污染嚴重,影響水體自凈能力;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淤疏浚的情形。
河道清淤疏浚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破壞河道生態環境,產生的淤泥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
第十五條 市、區生態環境、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入河排污口排查,實行河道生態環境管理信息共享,加強河道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河道沿岸種植業、休閑農業、畜禽養殖業等產業的生產者進行科學、無害化生產,綜合利用生產廢棄物,發展循環經濟,減少對河道的污染。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不得通過雨水管網違法向河道排放污水。
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河道保潔,對河道內垃圾、漂浮物等進行打撈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河道堤岸的安全檢查,達不到安全設施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主管部門對侵占河道堤岸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開展排查和整治,確保河道堤岸暢通、整潔。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主管部門加強河道堤岸的海綿化改造,發揮岸線、水系對雨水的吸納和緩釋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
市、區水務、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河道堤岸的綠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護堤護岸林木的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應當滿足河道行洪排澇、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農業農村、水務等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定期進行調查、監測、評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修復受損的水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引入、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十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級水資源調蓄計劃和水量總體調配方案,采取先進的技術和工程措施進行調水補水,促進河道水體流動,改善河道水質,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
第二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由水務、公安、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要求,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共安全、維護河道生態安全和保護河道文化景觀的實際需要,經過充分論證并聽取公眾意見,科學劃定和調整河道禁止游泳區域以及禁止、限制垂釣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區域周邊顯著位置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
河道限制垂釣區域應當明確限制垂釣的時間、餌料、釣具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本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止游泳區域游泳;
(二)在禁止垂釣區域垂釣,或者在限制垂釣區域違反關于垂釣時間、餌料、釣具等的規定垂釣;
(三)獵捕鳥類,撿拾鳥卵和雛鳥,損毀鳥巢,以鳴笛、追趕等方式驚嚇鳥類,干擾鳥類覓食、繁殖;
(四)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棧道和園林綠化、休閑娛樂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其他主管部門,梳理河道管理、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與河道管理和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制本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行為清單,向社會公布,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公示河道管理范圍、河道保護管理相關規劃、河湖長制實施情況、水環境質量監測狀況、重點排污單位名單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和信息服務。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系、水域狀況的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數字化檔案。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河道安全、水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水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完善河道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機制。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前兩款違法行為發生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等區域,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已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7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三亞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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