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65392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文機關: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文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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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白沙黎族自治縣黎醫藥保護與發展條例 - 文 號: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1號)發布日期: 2025-05-19
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1號)
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白沙黎族自治縣黎醫藥保護與發展條例》,已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4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6日
白沙黎族自治縣黎醫藥保護與發展條例
(2025年1月24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傳承黎醫藥,促進黎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黎醫藥是黎族醫藥的統稱,是自治縣黎族人民在長期的醫療實踐、健康養生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映黎族人民對自然、生命、健康與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以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康養體系。
在本自治縣內從事黎醫藥預防、診療、保健、康復,黎醫藥教育、科研、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黎藥材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黎醫藥工作的領導,將黎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黎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黎醫藥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黎醫藥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黎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民族、市場監管、林業、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黎醫藥保護與發展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轄區內的黎醫藥保護與發展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扶持黎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黎醫藥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黎醫藥文化的宣傳和知識普及,將黎醫藥文化建設納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進行普及。鼓勵中小學校開展黎醫藥文化的普及宣傳工作。
每年農歷三月初三為自治縣黎醫藥文化宣傳日。
鼓勵設立具有黎醫藥特色的博物館、展示館、科普館、藥用動植物園等展示場所和黎醫藥體驗區,打造黎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黎醫藥管理體系。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綜合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設立黎醫科室,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可以設立黎醫藥診室,推廣黎醫藥技術。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上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可以對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黎醫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的黎醫從業人員,組織開展以黎醫臨床效果、工作實踐和醫療安全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考試合格后頒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后,可以在所在行政村從事黎醫執業活動。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黎醫診療項目、黎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使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黎醫藥保護和傳承:
(一)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黎醫藥從業人員帶徒授業,傳授黎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黎醫藥技術人員。鼓勵醫護人員跟師學習黎醫藥技術。
(二)組織遴選黎醫藥傳承人,被認定為黎醫藥傳承人的,享有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三)從本自治縣內從事黎醫醫療活動且醫德高尚、醫術精湛、群眾認可的醫師中遴選名黎醫,頒發名黎醫證書,發揮名黎醫在學術傳承、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引領作用。
支持黎醫藥專家在本自治縣內設立工作室,開展教學、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允許其在執業注冊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黎醫藥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機制,加強黎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自治縣外已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中醫師和經黎醫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自治縣執業,從事黎醫診療活動。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黎醫藥文獻古籍、藥物炮制技術與工藝、特色診療技術、經方驗方、用藥方法、臨床經驗等傳統黎醫思想、知識的保護和傳承,建立黎醫藥數據平臺,形成活態傳承和數字化、影像化記錄。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黎醫藥傳統資源管理和研究,經臨床使用確有療效的,加以開發利用和推廣,瀕臨消失的,應當采取有償收購、獎勵等措施予以保護。
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個人申報國家級、省級、縣級黎醫藥科研項目,鼓勵科技創新。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編制縣域黎藥目錄,將黎藥材發展納入鄉村振興產業規劃,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鼓勵和支持本自治縣內特有的野生、仿野生黎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作為優勢特色產業項目重點培育。
鼓勵和支持因地制宜開展黎藥材生態種植、林下種植,推進黎藥材的標準化、規范性、品質化,打造白沙特色黎藥材品牌。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集醫療、健康服務、康復療養等為一體的實體型黎醫藥健康服務基地,推動黎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服務、文化、旅游、康養、體育等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種苗繁育、技術研發、生產加工、商貿物流等方面加強與省內外跨區域合作,實現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自治縣內珍稀藥材資源保護,支持對其進行科研調查、收集保存、馴化培育;鼓勵通過申報道地藥材認證、地理標志產品等方式保護道地黎藥材。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黎醫藥品牌建設,加強對黎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著作權、專利、商標、藥用植物新品種等方式,對黎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進行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成立黎醫藥行業協會,鼓勵黎醫藥行業協會通過挖掘、整理和推廣等方式傳承和發展黎醫藥;通過培訓、交流、與省內外的醫藥同行合作,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黎醫藥從業者的聯系,推動黎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支持自治縣黎醫藥行業協會制定黎醫藥團體標準。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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