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817365-1/2025-65404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氣象
- 發文機關: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文日期:2025-04-15
-
標 題:
樂東黎族自治縣保護農業臨時工權益若干規定 - 文 號: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20號發布日期: 2025-05-19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20號
樂東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樂東黎族自治縣保護農業臨時工權益若干規定》已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4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5日
樂東黎族自治縣保護農業臨時工權益若干規定
(2025年1月9日樂東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業臨時工合法權益,規范用工秩序,促進樂東黎族自治縣社會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樂東黎族自治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樂東黎族自治縣縣域內農業臨時工權益,適用本規定。構成勞動關系的農業臨時工除受到本規定保護外,也受其他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保護。
本規定所稱農業臨時工,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用工主體提供零散性、季節性勞動或勞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農業臨時工權益的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保障農業臨時工權益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工作,對農業臨時工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屬地鎮人民政府查處有關拖欠農業臨時工報酬的案件。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農業臨時工報酬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查處有關拖欠農業臨時工報酬的案件;通過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業臨時工免費提供工作信息、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工作介紹服務,向用工主體和農業臨時工免費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和用工合同范本。引導用工主體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監督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工主體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保障農業臨時工權益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鎮綜合執法中隊查處有關拖欠農業臨時工報酬的案件。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法律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中心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臨時工提供法律援助,協調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機構為農業臨時工提供法律服務。
(五)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業臨時工權益保障,調解用工糾紛。開展農業臨時工生產安全情況常態化巡查,處理有關拖欠農業臨時工報酬案件。配合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執法、司法行政等部門完成農業臨時工權益保障的其他交辦工作。
第四條 農業臨時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前條所列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送到有權管轄的部門處理。
第五條 農業臨時工與用工主體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農業臨時工與用工主體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用工合同。用工主體能做到每日結算報酬的,用工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報酬不能每日結算的,用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用工之日起三日內簽訂。書面用工合同自用工主體與農業臨時工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用工合同文本由用工主體和農業臨時工各執一份。
第六條 用工主體按日使用農業臨時工的,應當于用工當日結清報酬;非按日使用農業臨時工的,用工主體應當按照與農業臨時工約定的報酬支付周期或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報酬,不得拖欠、不得克扣。
用工主體應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業臨時工本人,未經農業臨時工本人同意,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替代或支付給其他人。
第七條 用工主體未及時足額支付農業臨時工報酬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支付;農業臨時工與用工主體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支付。
屬地鎮人民政府在查處農業臨時工報酬案件時,發生用工主體拒不配合調查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如遇重大案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執法、司法行政、公安、屬地鎮人民政府等部門辦理。
第八條 用工主體應當加強安全教育管理,為農業臨時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農業臨時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農業臨時工因提供勞動或勞務受到人身傷害的,用工主體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使受傷的農業臨時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九條 用工主體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強制保險。
鼓勵用工主體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