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20〕19號)對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自然資源產權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生態保護修復、自然資源安全、災害防治以及其他事項等七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已作出明確規定,其中關于生態保護修復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中提出了“根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進展情況,將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的具體事務,分類確定為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的要求。《意見》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精神,將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具體事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行了分類確定。具體為:
一是將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運行和基本建設,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二是將國家公園生態保護修復和中央政府委托省級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基本建設,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三是將國家公園內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事項,中央政府委托省級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運行,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其他事項按照自然資源等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相關規定執行。對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地方財政事權中與國家公園核心價值密切相關的事項,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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