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明確四方面措施:一是結合中央財力狀況,逐步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國家公園所在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對劃入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地方可探索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納入管理,并維護產權人權益。將國家公園內的林木按規定納入公益林管理,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優先贖買。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建立完善野生動物肇事損害賠償制度和野生動物傷害保險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野生動物公眾責任險工作。三是鼓勵受益地區與國家公園所在地區通過資金補償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四是探索建立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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