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經國務院批準的自然保護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設立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并在批準后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備案:
(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組成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研究并提出審批建議;
(四)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擬設立的自然保護區跨兩個以上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應當設立為省級或者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