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除特定新金融服務以外,允許內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堅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保障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
二是壓縮相關金融服務審批時限。表現在試點地區收到境外金融機構等提交的開展金融服務申請后,原則上要在120天內作出決定。
三是允許在試點地區注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更好滿足個人和企業對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需求。境外金融服務的具體種類由金融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四是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因跨境投資產生的資本出資、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等,在滿足真實合規的前提下,銀行應及時辦理資金的匯入和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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