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進一步提高通關時間透明度。本次《若干措施》在試點地區進一步明確了空運快運貨物和普通貨物通關的時間標準,規定在符合我國海關監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序的前提下,空運快運貨物正常情況下在抵達后6小時內放行;對已抵達并提交通關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貨物,盡可能在48小時內放行。通關時間標準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經營主體進口環節的可預期性,為促進貿易發展營造更優的環境。
二是進一步降低通關成本。比如,明確海關允許原產地證書存在微小的差錯,在確認貨物原產資格情況下,對印刷錯誤、打字錯誤、非關鍵性信息遺漏等微小差錯或文件之間的細微差異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關稅待遇,企業不必反復修改、遞交申請的材料,這樣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資金、人力和時間成本。又如,明確在預裁定所根據的法律、事實和情況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允許進口企業在預裁定失效前申請展期,海關在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決定,保證了預裁定決定的連續性,避免新、舊裁定之間的空窗期,有利于提升貿易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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