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資產運營監管。各市縣要建立扶貧項目資產運營風險評估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對項目公告公示、風險防控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嚴格把關清產核資、市場經營主體選擇、合同條款約定等關鍵環節,確保扶貧項目資產聯農帶農富農收益幫扶規范、健康、有序運行。市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資產所在鄉鎮政府應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日常監督和法律咨詢機制,定期跟蹤項目運營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問題,避免“一股了之”“一投了之”的問題發生。對合作協議到期后不再繼續合作、合作期間存在可持續運營困難不按時足額分紅等情形的,要督促合作市場經營主體按照協議要求,按時歸還入股本金或項目資產。如逾期不歸還的,要迅速啟動司法程序,爭取把風險降到最低。二是堅持專戶專賬管理。對以資金方式實施股權投資運營模式的,原則上扶貧項目資產所有者要與市場經營主體建立共管賬戶(鼓勵鄉鎮政府或市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全面落實專賬管理要求,對專賬形式不做統一要求,只要完整、真實反映資金收支明細即可。市場經營主體應定期(每季度)向扶貧項目資產所有者提供項目運營情況及按財報周期提供財務報表等資金使用情況。三是完善風險防范機制。除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企業)自主運營外,其他合作的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提供必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征信商譽證明和抵押、質押、擔保等措施。鼓勵市場經營主體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分散和降低運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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