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于能夠發揮預期效益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不得處置;因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發展規劃、達到使用年限或已損毀、已滅失、無法運營、無法使用、不能發揮預期效益、政策調整等情形需要處置的,嚴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府辦函〔2021〕329號)要求,履行有關程序及報批手續后妥善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項目資產權屬歸村集體的,由項目所在村兩委研究,提出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意見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在村信息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鄉鎮政府審批后實施。二是對情況復雜、政策性強或涉及法律糾紛的,鄉鎮政府應向市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提出復核,由市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行業部門或專家進行評審,對資產處置出具評審意見,鄉鎮政府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處置意見并報市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應在市縣政府網站公示,無異議后公告,并分別在村委會、鄉鎮政府信息公開欄進行公告。有條件的,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三是屬于國有資產的項目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資產處置的結果應報市縣鄉村振興局備案并及時核銷。處置所得收入按扶貧項目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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