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后,權屬歸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其資產收益全部歸村集體所有,村委會負責制定分配方案對所得的收益進行分配,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村級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實施,并報鄉鎮政府備案。分配方案須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之后,方可按規定向村集體成員分配收益及對發展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村干部和駐村干部等進行獎勵。在過渡期內(2025年前),收益分配優先照顧監測對象和脫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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