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產權移交,并納入相關管理體系。
(1)確權登記。要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群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權盡量下沉。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以貧困戶名義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產權歸屬貧困戶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的扶貧項目資產,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
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
對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
對產權不明晰的扶貧項目資產,由市縣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確權。
(2)產權移交。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扶貧項目管理,按時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并按照上述確權原則及時將項目資產移交所有者。項目資產移交單應加蓋交接雙方公章。因政策調整或工作需要導致項目資產權屬變更的,應及時履行審批及資產移交手續。
扶貧項目資產所有者應依據資產移交單及時將項目資產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或農村“三資”管理系統等相關管理體系,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并分年度建立扶貧項目資產臺賬,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臺賬建設。各市縣應于每年3月底前匯總更新本市縣扶貧項目資產總臺賬,經市縣政府審定后在市縣、鄉鎮、村三級同時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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