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分配到機關的轉業軍官,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
到地方所任職務低于原軍隊職務的,職務工資執行相應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在軍隊擔任師團級領導職務的,執行相應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工資標準)。
按技術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職務低于其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比照其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執行相應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
②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轉業軍官,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
按技術移交,被聘用到管理崗位的,比照其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被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如基本工資低于比照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的基本工資,比照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
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轉業軍官,績效工資按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
③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轉業軍官,其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按同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
④分配到企業的轉業軍官,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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