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軍官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轉業軍官,原則上由安置單位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安置地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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