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參戰退役軍人,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后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法律規定的特殊優待措施主要有八項。
一是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二是參戰退役軍人、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對其隨遷子女轉學、入學優先保障,參戰退役軍人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編入地方志;三是專門規定了供養安置方式,以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四是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五是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六是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七是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八是國家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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