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修訂稿第12條規定,對開發建設單位欠繳交土地出讓價款、增容費和相關稅費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按“證繳分離”原則,在有關部門追繳土地出讓價款、稅費的同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如涉及受讓方需繳交契稅、維修基金等稅費的,應向相應主管部門履行繳納義務后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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