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二是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臨時用地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應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征求林業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三是強化安全生產。臨時用地選址應避讓地質災害高風險區、隱患點。四是保障基礎設施項目輔助工程用地。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五是做好政策銜接和遺留問題解決。自然資規〔2021〕2號文件規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但對自然資規〔2021〕2號文件印發前已經審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臨時用地使用期限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明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因建設周期長需要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的條件下,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可以審批同意繼續使用,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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