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本次《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修訂稿對開發建設主體“拒不配合”的情形作出了處理意見,即第1條第3款“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拒不配合履行辦證義務的,由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或者業主本人自行或者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居委會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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