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區分情形進行處理。即:劃撥土地改變用途建設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保留劃撥用地性質,不收取改變土地用途地價款,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要求辦理首次登記。分割辦證時,經住城部門認定符合購房條件的,可按劃撥用途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已涉及或后續涉及房屋交易(轉讓)的,須補辦出讓手續并補繳土地價款。房屋產權經多次轉移而相應土地使用權未一并轉移登記的情形,土地價款由最后一手交易的購房人承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完善土地出讓手續后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