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修訂稿第3條規定,屬開發企業原因超出批準宗地界址線建設,房屋已登記的,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按現狀核發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補辦協議出讓手續;房屋未登記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證辦分離’的原則,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同時,按現狀核發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補辦協議出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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