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政策出臺前購買的房屋可以辦理登記(含二手房)。具體規定為: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含省及各市縣出臺的限購政策),購房人已簽訂購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按約定支付相應房款的,經市縣住建部門核實情況屬實后,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以及付款憑證,補辦購房合同網簽備案和不動產登記。其中,付款憑證包括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已付款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單、購房轉賬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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