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海申請時應要求提供宗海界址圖(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平面圖)。二是對未設定海域使用權海域進行立體開發的,可進行統一設計、整體論證,一次出讓或分開出讓。三是對已設定海域使用權海域新增立體分層設權用海的,應征求原審批機關的意見,新申請用海人應和原海域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原海域使用權人申請將原有立體開發已設定海域使用權拆分設權的,在申請批復時應要求提供分層設權可行性說明,可不要求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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