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該類情形,購房人應當按有關規定騰退住房,如保留不退,在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購房人可按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房價差價的一定比例繳交土地收益或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辦理商品房性質不動產登記手續。差價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綜合本地商品住房價格和居民收入水平確定,但對于經濟適用住房,補繳的差價不得低于宗地所在區域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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