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得土地的單位與市縣政府簽訂《土地置換協議》時,同時簽訂限期動工的《“閑儲置換”用地協議》,約定競得土地的單位須在9月1日起1個月內對置換地啟動動工建設,12月31日前必須達到動工標準(即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如違反約定則解除該閑儲置換協議,政府按照簽訂置換協議時約定的土地置換價值補償原閑置地使用權人。置換的土地收回后由政府納入土地超市重新組織公開交易。因此,市縣要做好審批服務,及時跟蹤執行對賭條款,涉及違約的要追究違約責任;企業要提前落實項目資金,做好項目前期手續辦理,確保土地及時啟動建設,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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