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項;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重要指標并確保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對全省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建設用地布局調整進行審批。
海南自由貿易港積極推進城鄉及墾區一體化協調發展和小城鎮建設用地新模式,推進農墾土地資產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家重大項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管理,建立集約節約用地制度、評價標準以及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制度。充分利用閑置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應當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讓土地現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閑置費。具體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落實金融業開放政策。
第五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制度,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逐步推進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推動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外資金自由便利流動。
第五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指定賬戶或者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務。
第五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四條 國家支持探索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改革。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支持通過仲裁、調解等多種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海關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走私和實施后續監管。海警機構負責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非設關地的管控,建立與其他地區的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均需從口岸進出。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制度,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制度,建立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制與防控救治機制,保障金融、網絡與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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